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发〔2013〕3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收计划提前公布,工作程序公开,结果公示。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系)提出转专业接收计划与考核要求,受理学生咨询与申请等工作,学校负责转专业计划及考核方式的审核,审定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根据学生兴趣或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向学生提出转专业建议,并征得学生同意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或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者;
(四)招生时按定向等类型录取入学者;
(五)达到退学条件者;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七)教育部有相关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4月下旬,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各学院(系)根据专业现有学生数量、专业容量和专业特点,提出当年可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及考核办法,报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组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七条 具有转专业意愿,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向转出、转入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系)成立转专业工作组,审查转出、转入学生资格,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九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报送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转专业学籍异动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学分认定
第十一条 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相同的,由学院(系)直接认定其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已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内容相近,但课程代码不同的,经学院(系)认定后,可转入其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无法认定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已修课程,其成绩和学分予以保留,并参与全学程学分成绩和学分绩点计算。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编入同一年级学习,如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必修课程相差较大的,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五条 转入学院(系)负责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并告知学生需要补修的课程,学生须遵照转入学院(系)要求补修相关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本科生调整专业暂行规定》(办(教)发〔20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