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保护环境,保障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验教学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本科实验教学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国家及省部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电离与电磁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水电及消防安全等。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五条  教务处对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教学实验室安全校级管理制度,开展教学实验室安全校级检查和督导。各学院(系、部)对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各学院(系、部)应成立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设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明确相应安全职责。各岗位建议职责如下:

(一)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

1.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2.建立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

3.制定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4.定期召开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解决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

5.定期组织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所辖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落实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逐项审视安全预案,需要演练的,必须实战演练;

3.定期组织实验室管理员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

4.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指导实验室管理员做好安全工作;

5.做好所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三)具体责任人主要职责:

1.做好所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安全工作,经常检查并排除所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并记好安全工作日志备查;

2.了解本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情况,熟练掌握安全设施设备使用操作方法,经常检查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

3.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安全知识;

4.对进入所负责实验室的人员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5.做好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进入教学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所在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排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对于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的人员,实验室安全各级责任人有权终止其使用实验室的权利。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工作与其他各项考评工作的直接挂钩或衔接。

第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层层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教务处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对教学实验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督导。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督导制度,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和实验室安全督导小组应切实负起责任,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与督导。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放假前及开学前,各单位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均应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封停,在隐患排除前,禁止使用。学院层面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学校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并积极配合做好整改工作,坚决杜绝重大事故。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如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单位必须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安全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未履行本办法中安全管理职责或安全管理执行不力的部门、单位、各级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教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视情况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依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