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加强大学生的创造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建设目标: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尽早接触工程实践、参与科研训练,培养其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和研究创新能力。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校、院两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团委、科研处、人事处、实验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等部门组成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制定相关制度,组织立项、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系)成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院长任组长,负责制订本院系的实施细则,全面组织和落实本院系的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科1-3年级学生。

2.学生思想品德良好,成绩优良,综合素质高,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

3.未完成已立项目者不得申报下年度项目;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参加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七条  项目选题应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合理。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学生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提交所在院(系)“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小组。

2.评审:院(系)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院(系)学生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拟推荐项目提出具体意见。

3.审核:学校组织专家对院(系)报送的“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行审核,合格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学校发文公布结果。

4.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从学校已批准立项的项目中推荐。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1.项目完成时间1-3年。

2.学校批准后,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出具体的工作方案,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要求完成。

3.在项目进行中期,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院(系)报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进展报告》,以保证研究项目按计划、有序地进行。

4.院(系)要采取多种形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没有按计划进行的项目,责令限期改进,仍无进展将取消主持项目资格。

5.学校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项目内容、结题时间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变更,确因特殊因难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所在学院(系)指导小组审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条 经费管理与使用

1.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项基金100万元,对获批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经费。其中25万为“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75万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

2.对于国家级、省级项目除国家、陕西省下拨的经费外,学校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资助。

3.资助经费由教务处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使用,学院(系)教学院长负责审批,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资料费、调研费、实验费、会议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等开支。

4.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题时,项目负责人要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以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5.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表时须注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申请表》,向学院(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学生的研究论文、项目成果实物及相应的设计说明书、图纸等,学生提交的文字材料应有指导教师签署的审阅意见。

2.学院(系)组织专家组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阅,组织答辩验收和鉴定,项目鉴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学校组织专家对结题的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优秀成果的展示与交流。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项目的资格,指导教师不能再指导“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第五章 指导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1.学院(系)应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要加强过程指导,开设学术讲座,定期组织学生讨论和交流,审查实验原始数据和实验报告。

3.每指导一个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记6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每指导一个校级项目记3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4.每名指导教师每年只能指导1项“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

第六章 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各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均要对从事该项目研究的学生免费开放,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和实验设备,并予以指导。

第十五条 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项目组学生人均计入3个创新学分,撰写的结题报告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参加答辩;对完成校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项目组学生人均计入2个创新学分;对获得专利、发明的优秀学生可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今后申报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深化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办法》(校党发[2005]25号)同时废止。